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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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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检总局 公安部 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 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,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(目录见附件)。 

  自2015年9月1日起,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 

  自2014年9月1日起,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。 

  特此公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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